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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地标《辽宁省重型货车新型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发布

更新时间:2023-09-27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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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地标《辽宁省重型货车新型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发布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4月底,辽宁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等单位编写了《辽宁省重型货车新型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为保证标准的一致性、适用性、科学性、先进性和规范性,根据《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将编制完毕的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并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意见可参照所附《辽宁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表》反馈。

新型车载终端作为辽宁省公路桥梁通行安全“人车路”三位一体非现场执法体系中重要一环,是人-车-路三方信息互通的中转枢纽,具体承担着驾驶员身份校核、运单溯源、人车路匹配、全过程跟踪以及动态隐患监测的重要支撑作用。

标准适用于总质量为 12 吨及以上重型货车安装和使用新型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并规定了新型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电子运单、高级驾驶辅助系统、驾驶员状态监测、前方目标、相对速度、碰撞时间等24个术语和定义。




主要内容


01
总体功能要求



基本要求:规定了新型车载终端主机的外观、铭牌、文字、图形、标志、材质和机壳防护应符合相关规定。

设备组成:规定了新型车载终端应配备主机、主存储器、内置板载加密存储器、驾驶员行为监测摄像头、高级辅助驾驶系统摄像头、车身数据采集接口设备。

报警要求:规定了新型车载终端应同时具备车内报警和远程报警功能。

故障及失效检测要求:规定了当故障或失效导致新型车载终端通讯失效时,新型车载终端应在通讯恢复时及时上传故障、失效信息和远程报警信息等内容。


02
功能要求



基础功能:规定了开机自检、安全验证、关键事件双备份、数据加密、加密网传等方面的要求。

电子运单管理:新型车载终端应能够支持电子运单的接收和融合处理。

车路协同管理:新型车载终端应能够实现与路侧非现场执法设备的信息在中心平台进行关联性数据分析,核查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驾驶员身份识别与行为监测:可以对驾驶员进行人脸身份认证及动态身份校核,并实现驾驶员危险驾驶行为监测。

车辆运行检测: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能实现全方位安全预警监测,并能结合道路场景针对车辆超速、事故、前车碰撞、车道偏离、实线变道、前向车距过近等做到主动预警,降低车辆行驶的事故率。

其他功能要求:规定了智能音视频传输、新型车载终端参数管理、固件升级应符合相关要求。


03
性能要求



规定了通信部件、音视频、光源标准、卫星定位、电气性能等部分应该符合相关要求。其中通信部件部分中明确要求,新型车载终端应支持 2G、3G 和 4G 通信模块,宜支持 5G 通信模块或接口,除上传位置基本信息数据外,还应上传对应定位点的网络信号强度信息。


04
安装要求



规定新型车载终端的安装应符合相关要求,安装时必须避免改变车辆本身的电气结构与布线,保证不会因为安装而产生车辆安全隐患。

此外,还明确了终端主机、安装布线、安装后应检验的要求。其中,终端主机部分中规定,设备安全应根据车辆实际情况和设备工作条件选择合适的安装位置,设备严禁安装在发动机附近,应远离碰撞、过热、阳光直射、废气、水、油和灰尘的位置,如需要安装外设,应确保外设与主机之间通讯正常,且连接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