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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印发通知,严肃查处故意破坏关闭屏蔽车辆动态监控设备的行为

更新时间:2026-06-15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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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绵阳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针对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未上线但有高速公路卡口通行数据”、车辆主防监控摄像头转向或遮挡等影响车辆动态监控的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道路运输经营单位要求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出具监控设备故障或监控数据异常虚假材料从而逃避处罚等问题,印发了《关于严肃查处故意破坏关闭屏蔽车辆动态监控设备行为的通知》,对上述问题,

凡是无正当理由的,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对驾驶员:

按故意破坏、关闭或屏蔽监控设备进行查处。

对监控人员:

按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进行查处。

对经营单位:

按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监控设备、或破坏关闭屏蔽监控设备、或未保持车辆监控在线从事经营活动、或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进行查处。

对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

如出具监控设备故障或监控数据异常虚假证明,一律上报省交通运输厅运管局把该服务商纳入“黑名单”,限制其服务道路运输经营单位和车辆的范围、规模,同时,抄报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对行业监管部门:

如未按要求查处违法违规,一律责令重新处理,并进行全市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还将进行警示约谈,并报相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通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要求:


规范驾驶员操作行为


要求客货运输经营单位要督促驾驶员认真落实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制度,确保车辆运行时,其卫星定位、主防系统等动态监控设备、系统工作正常。如因驾驶员未落实好“三检”制度,而出现了监控设备故障,一律按驾驶员故意破坏、关闭或屏蔽监控设备进行查处。

(一)出车前检查

驾驶员在出车前应按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行车操作规范》(JT/T 1134-2017)对卫星定位系统和主防系统车载终端设备、行车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备进行检查,确认设备齐全、工作正常,方可驾车出行。其中:卫星定位系统和主防系统车载终端设备可通过查看电源指示灯是否亮起、通信卡信号是否正常、插入驾驶员身份识别的IC卡时是否有提示、监控摄像头紧固螺丝是否紧固、主防摄像头是否有异物遮挡、主防摄像头是否对上驾驶员面部、与车属单位监管部门联系车辆是否上线等方式予以确认。

(二)行车中检查

在车辆运行过程中,驾驶员要随时关注车载监控终端有无提示,如较长时间无车载监控终端提示,则要及时检查监控设备是否工作正常。如监控设备工作不正常,要及时报告车属单位监控部门,并就近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地带,待监控设备修复能保持正常监控后,方可驾车行驶。

(三)收车后检查

收车后,驾驶员要查看监控设备车载终端的紧固螺丝是否松动(特别是摄像头)、电源保险是否松脱、驾驶员身份识别IC卡是否收好等。如有问题要及时处理,确保下次出车时监控设备齐全、工作正常。


严肃查处破坏、关闭、屏蔽监控设备行为


(一)对“未上线但有高速公路卡口通行数据”的查处

1.对驾驶员的查处

对当日车辆发车前监控设备已不在线的,或监控设备不在线运行超过50公里的,应按照故意破坏、关闭或屏蔽监控设备对驾驶员进行查处。

2.对经营者的查处

(1)对当日车辆发车前监控设备已不在线的,或监控设备不在线运行超过50公里的,应对车属单位按未保持车辆监控在线从事经营活动予以处罚。

(2)如果有证据证明是监控通信欠费停机导致车辆不在线的,可不对驾驶员进行查处,但应对车属单位按未保持车辆监控在线从事经营活动予以处罚。

(3)对客货运输经营者多次发生“未上线但有高速公路卡口通行数据”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规规定严肃查处。

(二)对主防监控摄像异常的查处

1.对驾驶员的查处

(1)有异物遮挡主防监控摄像头的,应按驾驶员故意屏蔽监控设备查处。

(2)主防监控摄像头转向未有效拍摄到驾驶员面部的,对驾驶员应按故意屏蔽监控设备查处。

2.对监控人员的查处

(1)主防监控摄像头转向未有效拍摄到驾驶员面部的,对监控人员是否有效履行监控职责进行核查。如果主防监控摄像头转向未有效拍摄到驾驶员面部第一次报警超过30分钟,监控人员还未提醒驾驶员的,则按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进行查处。

(2)针对主防监控摄像头因安装位置不当而起不到监控提醒作用和主防监控摄像头损坏而不能清晰拍摄的情况,要核查企业监控人员是否发现并通知调整、修复。如果未发现或未通知,则按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进行查处。

3.对经营者的查处

针对主防监控摄像头因安装位置不当而起不到监控提醒作用和主防监控摄像头损坏而不能清晰拍摄的情况,要核查企业监控人员是否发现并通知调整、修复。如果监控人员通知了,在调整好、修复前车辆仍继续运行的(发现有问题的当日除外),则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规范监控服务商出具监控设备故障

或监控数据异常认证处理单


行业监管部门可以采信动态监控服务商出具的监控设备故障或监控数据异常情况说明,但要保持审慎的态度,对监控服务商提供的情况说明进行仔细甄别,要看其是否符合客观逻辑和相关标准,且其出具的情况说明的相关要素是否齐全,否则,不予采信。如果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有关监控设备故障或监控数据异常的情况说明是虚假的、失实的,则将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运管局把该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纳入“黑名单”,限制其服务道路运输经营单位和车辆的范围、规模。

相关法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3.《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2014年制定)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

(五)客货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

(六)客货运输经营者、驾驶员未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系统的;

4.《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2020修订)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有超速、超员、疲劳驾驶、未按核定线路或者规定时间运行、故意屏蔽卫星定位装置等重大安全隐患行为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客运经营者对相关车辆停运整顿1至3个月;整顿期满后仍不合格的,由许可机关依法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5.《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川办规〔2023〕3号)

第十条 营运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20分:

(五)驾驶营运车辆故意损毁卫星定位监控或车载视频监控设备逃避监管的;

第十二条 营运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10分:

(五)驾驶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和视频等监控设备的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或故意屏蔽卫星定位和视频等监控设备逃避监管的;

6.《四川省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记分标准》(川交函〔2021〕514号)

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5分:

(5)未按规定安装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或人为故意损毁、屏蔽、干扰卫星定位监控或车载视频监控设备逃避监管的;


供稿:安全科  袁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