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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发布《“两客一危”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十条硬措施”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更新时间:2026-10-13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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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发布《“两客一危”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十条硬措施”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近日,新疆克州阿图什市交通运输局发布“关于《自治区“两客一危”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十条硬措施”专项治理行动方案》重点治理违规行为的公告”,将对动态监控疑似失管、赋码不合格、动态监控报警未及时干预、重点时段监控缺位、监控服务质量不达标、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功能异常、篡改及伪造相关数据等行为进行专项治理。

公告全文如下:

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两客一危”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十条硬措施”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新交函[2026]563号)总体部署,专项治理行动自2026年7月起至2026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推进。现将专项治理行动重点违规行为公告如下:

一、“两客一危”道路运输企业层面

1.动态监控疑似失管。对于有运输车辆但未委托第三方动态监控且未在监管平台录入车辆报警处置记录的道路运输企业,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拒不改正的,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依法予以处罚。

2.赋码不合格。对于连续两个赋码周期红码车辆占比超过10%,或红码、黄码车辆合计占比超过20%的企业,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通过行政提醒、警示约谈、挂牌督办等措施督促整改;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罚,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3.运输任务结束后未对违规驾驶员完成内部处理。对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和车辆长期存在“三超一疲劳”且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的企业,列入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处置。

4.动态监控报警未及时干预。对3级、4级安全风险报警未及时进行人工干预并记录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5.重点时段监控缺位。对重点节假日重大危险源提级管控期间,未按规定安排人员在岗值班,或发现车辆动态监控不在线仍安排运输任务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置,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责令经营者不得安排相关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6.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仍从事经营。对因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等依法责令其暂时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相应经营许可。

二、驾驶员层面

7.对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行为拒不改正。道路运输企业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三、动态监控服务商层面

8.监控服务质量不达标。对服务车辆“托而不管”、不按要求配备足额监控人员、不及时向运输企业提供监控报告的服务商,约谈服务商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建议运输企业解除服务合同。对第三方动态监控大厅人员配置不到位、报警处置率不达标、综合评分低于80分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缓新增接入动态监控车辆业务;整改不到位的,建议运输企业按照合同相关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9.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功能异常。对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安装不规范、故障终端检修不及时,导致装置功能正常率低于标准的社会化服务商,纳入月度考核评分,连续不合格的予以通报并建议运输企业按照合同相关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10.篡改、伪造监控数据。对违规修改调整道路限速、疲劳驾驶时长等报警限值的服务商,依法严肃处罚,责令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建议运输企业按照合同相关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对篡改、伪造、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信息的服务商,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予以处罚;涉及违法犯罪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